高考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位于九省通衢的湖北省武汉市,是一所以教 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 理学和艺术学等学科协同发展的省属普通本科院校,是湖北省教师教 育的重要基地之一,是教育部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试点高校、 教育部“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产教融合促进计划建设院校、湖北 省“优师计划”主培学校、 “湖北省2011计划”牵头高校,2023年获批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
招生对象及条件:面向全国招生,原则上高考成绩过当地专科 录取线;少量招收优秀的具有高中、中专文凭或 同等学力者;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即日起开始报名,额满为止。
报名方法: 考生持身份证、毕业证或准考证 原件及复印件到学校进行咨询报名,或登录学校网站进行报名。
入学资格查询:考生可通过电话或登录学校 网站查询入学资格审核结果;通过入学资格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发放入学通知书。
交费方式:根据湖北省发改委物价部门鄂价费〔2014〕 95号文件精神,学院将对缴费项目及标准提前在官网进行公示。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加强学习过程的指导、管理、考核和评价,对于改善学习效果、提高学习质量、探索自学考试多元化评价方式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为构建完整、系统的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体系,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思维能力等综合素质,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教考试〔1996〕3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标准体系(试行)》(考委办函〔2013〕9号)、《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鄂教高〔2011〕1号)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及职责
(一)学校作为主考院校,是本校主考专业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实施与成绩认定的主体,主要职责:
1.制订社会助学专业课程的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实施具体办法,督促相关助学机构执行;
2.负责社会助学专业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技能考核成绩评定的管理工作;
3.负责安排、制订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组织社会助学专业课程师资,督促助学机构开展社会助学课程的课堂面授或网络助学;
4.负责对社会助学专业过程评价成绩、技能考核成绩进行认定并复查,确认后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报送;
5.对社会助学专业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的评定过程、评定结果等材料建立档案保管制度;
6.对过程评价、技能考核成绩评定中发生的违纪作弊事件进行调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自考办。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业综合评价日常工作机构,在省自考办和学校自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工作。
(二)助学机构负责协助学校完成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助学机构的实际情况,协助学校完成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的编排;
2.配合学校师资选派,做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工作;
3.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协助学校组织开展自学考试课程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具体工作,督促学生按时按要求完成过程学习;
4.在学校指导下,依据本细则和学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考生学业综合评价档案;
5.协助学校进行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的成绩评定;
6.协助学校报送过程评价、技能考核成绩数据和材料,接受学校和省自考办检查。
二、考核原则
(一)遵循教育规律,体现自学考试助学特点;
(二)坚持质量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的原则;
(四)坚持注重学生学习过程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及助学方式
(一)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在籍学生:实施课堂面授为主的助学方式;
(二)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在籍学生:实施课堂面授和网络助学相结合的助学方式。
四、课程范围、评价方式
(一)课程范围:实施学业综合评价课程必须是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计划内课程。
(二)评价方式:采取统一考试、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实践考核)等方式评价,根据专业考试计划、课程性质设定或调整。课程成绩根据评价方式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具体组成方法按照全国考办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评价内容与评定标准
(一)全日制助学班在籍学生
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其中:课程学习40%,平时作业30%,综合测验30%。
1.课程学习(40%),包括学生到课率和课堂表现两项。
(1)学生到课率(占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20%)。
到课率80%及以上记A,成绩评定为20分;
到课率60%—79%记B,成绩评定为10-19分;
到课率40%—59%记C;成绩评定为1-9分;
到课率不足40%记D;成绩评定为0分。
(2)课堂表现(占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20%)。
课堂表现为尊师重道,能帮助教师督促其他同学认真上课,上课自觉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与交流者记A,成绩评定为20分;
课堂表现为思想品德良好,上课听讲,能参与课堂讨论与交流者记B,成绩评定为10-19分;
课堂表现为课堂上未认真听讲,但也未影响课堂秩序者记C,成绩评定为1-9分;
课堂表现为课堂上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 影响课堂秩序者记D,成绩评定为0分。
2.平时作业(30%)。
按时完成平时作业量80%以上并达到合格要求的记A,成绩评定为30分;
按时完成平时作业量60%以上,或有40%以下作业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记B, 成绩评定为20-29分;
按时完成平时作业量40%以上,或有60%以下作业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记C,成绩评定为1-19分;
按时完成平时作业量不足40%,或有60%以上作业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记D, 成绩评定为0分。
3.综合测验(30%),于每学期期末组织时间进行,卷面分数按100分计算。
测验试卷卷面成绩80分及以上记A,成绩评定为30分;
测验试卷卷面成绩60分——79分记B,成绩评定为20-29分;
测验试卷卷面成绩60分以下记C,成绩评定为1-19分;
未参加测验的考生记D,成绩评定为0分。
(二)非全日制助学在籍学生
1.网络助学过程评价成绩评定:
采用省自考办认可确定的统一网络学习平台开展网络助学,考核内容包括课程学习、阶段测评、综合测评和学习表现四个方面,其中课程学习、阶段测评和综合测评在网上进行,考生网上学习时间应累计8-10小时左右;学习表现由助学机构根据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课堂出勤情况和作业完成情况等综合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2.课堂面授过程评价成绩评定:
非全日制助学班选聘教学经验丰富的专业教师开展课堂面授助学,课程过程评价成绩参照全日制课堂面授评定标准执行。
六、考核方式及评定方法
(一)全日制助学班在籍学生
1.学生到课率统计工作由助学机构各班级辅导员组织班委会共同记录和考核。学生到课率情况统一记入《学生课堂考勤本》(附件1),考勤人员应逐日认真据实填写、登记,不得涂改、撕页;考勤人员务必将日期、周次、学生准考证号、学生姓名、课程名称以及教室等信息填写完整;学生请假应将请假条粘贴在《学生课堂考勤本》上(未办请假手续的作旷课处理)。
辅导员根据《学生课堂考勤本》中的考勤记录信息,综合测验前一周统计出每名学生每门课程的到课率并评定等级,评定结果填入《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学生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到课率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助学机构。
2.课程学习中的课堂表现、课堂笔记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考核评定。任课教师根据课堂以及检查的结果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填入《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学生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平时成绩汇总表》(附件3)中“课堂表现”处,按时报送至助学机构。
3.平时作业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考核评定。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科要求布置平时作业,作业可以是知识点练习作业、阶段作业、论文、调查报告、参与实习实验或参加课题研究和科研活动。作业、论文、调查报告要有任课教师批阅的原始记录,实习实验或参加课题研究和科研活动要有学生参与的原始记载作为评定的依据。任课教师根据作业情况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填入《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学生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平时成绩汇总表》中“平时作业”处,按时报送至助学机构。
4.综合测验由助学机构参照全国自学统一考试的标准和要求组织任课教师和辅导员共同实施。从命题、制卷、阅卷等各个环节均严格按照自学考试的要求进行。试卷题型、题量以自学考试真题试卷为标准,由任课教师阅卷。综合测验的公共课程由助学机构组织统一时间进行考试,专业课程由助学机构组织任课教师和辅导员于课程结束后进行不少于2个学时的集中综合测验。本着以考促学、以考代训的原则,统一考试以开卷方式进行测试,考场安排实行单人单坐,邻座学生左右至少留一个空位。统一测验的时间为每学期期末。测验试卷及考务手册统一印制,试卷要求由任课教师评阅签名,阅卷卷面成绩及评定结果填入《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学生学业综合评价过程课程评价平时成绩汇总表》中“综合测验”处并签名,随同综合测验试卷原件一并报送至助学机构。
(二)非全日制助学在籍学生
1.网络助学过程评价成绩由省自考办认可确定的统一网络学习平台对除学习表现外所有项目进行后台成绩评定,助学机构根据后台成绩以及学习表现成绩进行合成计算。
2.课堂面授过程评价成绩考核方式及评定方法参照全日制课堂面授过程评价成绩评定标准执行。
七、成绩上报
(一)全日制助学班在籍学生
1.助学机构根据《自考助学班学生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到课率汇总表》和任课教师提交的《自考助学班学生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平时成绩汇总表》,汇总并填写《自考助学班学生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评定汇总表》(附件4),核对无误后填写《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评定汇总公示表》(附件5)交至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审查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2.公示无异议后,过程评价成绩逐一录入“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系统,通过经系统校验后打印《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报表》(附件6)报送省自考办确认。
(二)非全日制助学在籍学生
1.非全日制助学机构根据助学形式分类统计课堂面授过程评价成绩以及网络助学过程评价成绩并上报。
2.课堂面授过程评价成绩报送程序参照全日制助学班报送程序,网络助学过程评价报送成绩根据省自考办认定的统一网络平台规定的程序报送。
八、档案管理
(一)全日制助学班在籍学生档案
1.学生到课率原始记录为《学生课堂考勤本》,由各班级辅导员统计后于每学期期末交助学单位教学办存档,作为学生学习档案保存直至学生离校三年后方可销毁。
2.《自考助学班学生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到课率汇总表》纸质版应有辅导员签名,《自考助学班学生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平时成绩汇总表》纸质版应有任课教师签名。以上报表除纸质版外,还需提交电子版,均作为学生学习档案保存至学生毕业。
3.综合测验试卷由任课教师交助学机构存档。
4.《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评定汇总公示表》以及《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报表》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及助学机构分别存档以备查。
5.考生离校三年后,助学机构可自行销毁学生的过程评价相关档案,并登记备案《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管理档案销毁备案登记表》(见附件7)。
(二)非全日制助学在籍学生档案
1.课堂面授过程评价学习档案参照全日制助学班学生档案管理。
2.网络助学过程评价学习档案包括在线平台学习记录以及综合测验平台记录,均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及助学机构分别存档。
九、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 学生课堂考勤本
附件2 自考助学班学生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到课率汇总表
附件3 自考助学班学生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平时成绩汇总表
附件4 自考助学班学生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评定汇总表
附件5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评定公示表
附件6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报表
附件7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管理档案销毁备案登记表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自考本科介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于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 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新阶段,着眼构建学习型社会和
终身教育体系,满足知识经济时代的社会需求,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实用型人才。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自考本科办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优化教育条件规范开展自考助学活动,立足国家需求、
服务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办学优势及特色
湖北省是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学校率先参与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优化
管理、深化创新、多措并举,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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